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