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