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