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基础科学研究中心等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机制,强化条件保障,支持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加强科学前沿探索,推动基础理论突破与创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