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并控制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能够合并进行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进行或者联合实施;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干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