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微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微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