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按照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向中小微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微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外,不得要求其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