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指导中小微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中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援助机制,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援助服务,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