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微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