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四十条有效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