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