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