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