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