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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巡警对被处罚人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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