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消防管理,损坏、移动、埋压、圈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