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