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二)核查、复制有关帐册、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有关价格资料的,依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认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