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