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