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