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