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