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