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