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出租、发包的场所、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