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不适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授权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