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