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