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