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已有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对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路建设开工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