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收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公路附属设施用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