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