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收费员认定的数额预缴车辆通行费,及时将车辆驶离收费车道,并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依法复核确有差错的,收费单位应当予以清退。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