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集散地:(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上述建筑群和集散地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干扰车辆通行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开发经营者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