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专用水文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