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