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