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