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