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