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