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