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就物业管理事项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