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已投入使用,上述资料未移交的,应当移交;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