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七条有效已投入使用、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门,结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