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以利于服务便利、资源共享、协商议事。规划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