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粮食安全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