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督保障第八十一条有效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