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