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七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创新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方式,拓宽普法渠道,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防范风险的法律法规,增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