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