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人文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吸引创新要素集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