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经营主体用工稳定。制定符合各类各层次人才成长规律的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加强人才引进、交流、评价、培训、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化服务。结合经营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帮助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对接,支持企业与在长高校建立直接合作关系,鼓励毕业生来长、留长就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